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交通事故伤残损害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,由于该项目是基于肇事方侵权所产生,肇事方依法应向受害人赔偿必要的费用。那么,一起交通事故中,丈夫因车祸导致伤残,妻子腹中胎儿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?
其实,这就涉及到了胎儿是否能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。根据目前已经实施的《民法通则》来看,民事主体的最基本类型是“自然人”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9条规定,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而胎儿尚未出生,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“自然人”,因此,不是民事主体,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
但是,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5日表决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第16条规定,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
由此可知,只要涉及到胎儿利益的,即使胎儿尚未出生,也可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结合本案所述的内容,父亲因车祸致残,已实际损害未出生胎儿的利益,未出生的胎儿作为被扶养人,依法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。
由于此种情况比较特殊,《民法总则》目前尚未正式实施,利益存在一定差异,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人士如
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。